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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構: | 涼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 組配分類: | 涼政辦發 |
關于進一步規范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衛健局,區公安局,區民政局:
為了持續深化“放管服”改革,著眼群眾“少跑腿、好辦事、不添堵”,推動“三減一優”改革制度落地生效,進一步為群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務。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安部民政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人口死亡醫學證明和信息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規劃發〔2013〕57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現就完善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優化流程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和衛生、公安、民政部門要切實減少正常死亡人員家屬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環節,取消群眾到鎮、街道申報蓋章環節,進一步優化死亡證明辦理流程。
二、規范出具
(一)在各級醫療機構內因疾病死亡(包括到院時已死亡、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院內診療過程中死亡,新生兒死亡)人員,由該醫療機構負責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二)在家中、養老服務機構、其他場所正常死亡人員,由死亡地所在村(社區)出具《居民正常死亡申報書》(附件1),再由本轄區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負責調查的執業(助理)醫師根據死亡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并進行死因推斷之后,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三)醫療衛生機構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需經公安司法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公安司法部門判定為正常死亡者,由負責救治或調查的執業醫師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未經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公安司法部門按照現行規定及程序辦理。
三、工作要求
(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指導村(社區)在開具《居民正常死亡申報書》時需向群眾明確告知鄉鎮衛生院或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地址與電話,并統一規范填寫《居民正常死亡申報書》(附件1)
(二)區衛健局要對全區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工作進一步優化、細化,嚴格落實責任,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需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實行“AB”崗制,在接到村(社區)出具的《居民正常死亡申報書》或電話報告后,應及時到達死者家中、養老服務機構或其他場所根據申報材料、調查詢問結果,進行死因推斷之后方可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三)區政府辦公室將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督查,對工作推進不力,對減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環節落實不力的單位,在全區范圍為內進行通報。
涼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29日